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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“超生追究刑事责任”的建议叫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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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9-2 08:55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
何亚福

近日有一则新闻报道说,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一份报告中认为,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,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,行政处罚也不适用。他建议国家在刑法中增设相应条款,对这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。

看了这则新闻,我不禁为郑志国教授的建议叫好!众所周知,现在中国虽然有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,但这项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,缺乏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条款,其实施细则仍要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。而且,这项法律只是“提倡”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,而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对夫妇“只能”生一个孩子。因此,从本质上来说,现行的计划生育仍属于政策范畴而不属于法律范畴。如果对超生追究刑事责任,这意味着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律范畴。我认为,这至少有下列几种好处:

第一,如果把“超生”作为一种犯罪,在刑法上设立一个“超生罪”,那么就等于向全世界宣布,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强制性的。现在的计划生育,虽然实际上是强制性的,但在公开场合,计生委并不承认这一点,例如,国家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在2004年7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:“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强迫性的,人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生育的。”

第二,如果把“超生”纳入刑法管辖的范畴,那么,根据“罪刑法定原则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、罪刑相适应原则”,必然要实现生育权的平等。众所周知,在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下,不同民族、不同地区的生育权并不相同,例如,许多城市汉族居民只能生一胎,而少数民族和部分农村居民可以生二胎(甚至三胎)。这就好比,假如刑法规定:城市汉族居民盗窃一千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,而少数民族和部分农村居民盗窃两千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,这当然是很荒唐的。所以,把“超生”纳入刑法管辖之后,必然要调整人口政策,规定全国所有公民不分民族、不分城乡,生育权一律平等----或者全国每对夫妇都只能生一胎,或者全国每对夫妇都可以生二胎。

第三,现在很多法院都不受理有关计生部门的违法案件,原因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。把“超生”纳入刑法管辖之后,必然要制定实施细则,这样能有效地防止计生部门株连亲属、牵牛扒房等违法现象。

第四,把“超生”纳入刑法管辖之后,必然导致大量的富人到国外生孩子。真正的富人要超生是挡不住的,国内不许生,他们会到国外去生。此处不留人,自有留人处。到国外生孩子,还可以直接取得该国的国籍。这样一方面,有助于中国富人的资金流向国外;另一方面,由于富人在国外生孩子取得外国国籍,也有助于减少中国的人口,早日实现计生委副主任潘贵玉的“如果中国只有两三亿人现在一定很神气”的宏伟目标。

第五,现在世界上超低生育率的国家都在鼓励生育,而中国现在虽然也属于超低生育率的国家,但我们不但不鼓励生育,而且还要对超生追究刑事责任,这是前无古人、后无来者的伟大创意,充分显示了当代中国人的聪明智慧,完全有资格申请国际发明大奖。在这个伟大发明面前,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也要甘拜下风了。
发表于 2006-9-2 09:12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有条件的可以生两个,支持生两个
讲究优生,我觉得夫妇生活条件好就应该鼓励生育。这样的孩子的教育等诸多方面都能得到很好的保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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